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5民初632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5层18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0404239T。
法定代表人:石高峰,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1944(1-1)。
法定代表人:葛永,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豫1625民初632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632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或冻结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7万元。事实与理由: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早已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并已开庭审理,现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或冻结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7万元的请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需是给付之诉;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判决前;4、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本案中,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或冻结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7万元,应当提供27万元的足额担保,但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皖S×××××小型轿车系2012年登记,已是距今8年的旧车,仅价值几万元,并不能达到对27万元财产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担保。本案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作出发生在诉讼期间,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永以其所有的皖S×××××小型轿车提供担保,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3月8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7万元。因此,本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作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传兵
陪审员 杨明权
陪审员 晋志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