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终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号院*号楼**层1803。
法定代表人:石留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盘,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葛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