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民终2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吴台行政村吴台村00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903230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保才,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喜,男,汉族,1950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1944(1-1),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葛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5月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保温施工合同已经于当年12月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15年6月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发的豫府花园17#、18#楼交工时经检查安装的窗户不合格,决定重新安装,重新安装需二次粉刷。二次粉刷施工的费用和原保温施工的工程量、施工地点和施工的内容相同,与***二次粉刷窗口施工时间却不相同,他们根本不是一个法律事实。二、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2688)号民事判决中驳回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273个窗口二次粉刷的债务,也因为和保温施工工程不是一个法律事实,***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驳回***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7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31日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合同》,该合同内容为“一、工程名称:豫府花园17#18#楼外墙抹灰及外墙保温工程。二、工程地址:新华路北侧,新武装部西侧。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其中外墙抹灰的黄沙、水泥由甲方提供)。四、工作内容:外墙抹灰及外墙保温。五、承包内容:豫府花园17#、18#外墙保温及外墙抹灰,包括:……。满足外墙装饰质量标准,如不满足无条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六、材料要求:……。七、工期:自本协议签字后50天完工(此工期为有效工期),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施工任务,如不能按时完成,甲方根据损失情况给予处罚。八、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玻化微珠按实际施工面积39元每平方米,聚苯板按实际施工面积59元每平方米,阳台线条、空调板、飘窗线条不计算面积,施工期间不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预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4年12月验收合格。2018年9月4日,另案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和保修金为由提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要求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和保修金共计405704.37元。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载明:“…三、第二次粉刷窗口工程。2014年12月份,对17#、18#楼南东西立面二次粉刷,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拆装窗户时自己损坏的窗口共计273个,每个窗口粉刷工价为200元,工价合计为54600元。二次粉刷窗口用材料:抗裂砂浆10吨,每吨700元,共计7000元。合计61600元。由于二次拆装窗户损坏以前已做好并验收过的保温工程成品,造成二次粉刷窗口的费用应当有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019年10月2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2019)豫1625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的理由部分,针对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主张的273个窗口二次粉刷费用61600元,法院认为其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并在判决第三项驳回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包含驳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事实不清,且***所主张的工资每天200元、工作时间为38天,计款7600元,与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关于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所主张的273个窗口二次粉刷费用(每个窗口粉刷工价为200元)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对此予以否认。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主张其所施工的郸城县豫府花园1期17#18#楼的窗户重新粉刷工程与上述判决中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其对郸城县豫府花园17#、18#楼二次粉刷拆装窗户的费用时所指向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是相同的。综上,原告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交证据,2017年12月26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中,上诉人***不能提交其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是在劳务关系的有效证据,也无有效证据证明拖欠其工资款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上诉人对此也不予认可,待上诉人***取得新的证据后,上诉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金 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潘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