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5470号之一
原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建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玲,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娉婷,女。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