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54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宣建裕,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济消防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国际医药城”)、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5470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告松江国际医药城名下标的为386,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7月23日,原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二审调解结案、被告松江国际医药城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松江国际医药城的财保措施。此外,同月20日,被告松江国际医药城也以相同事由申请解除对其相关财产的财保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000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姚洪涛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