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339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兵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F区141室。
法定代表人:宣建裕。
被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路228号兴兴公寓1幢三单元311室。
负责人:戚昌伟。
原告***与被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泳滨
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
人民陪审员 徐利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