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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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109号
原告: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4514449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森然御府1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日出身(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675552K),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F区1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共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先后申请庭外和解四个月。原告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浙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