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千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150号
原告:上海千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758号4幢3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3505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千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及幕墙工程安装的合同内容明确工程专项建设地上配套服务以及地下工程幕墙工程,应当认定本案涉及工程建设,故确定本案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由甲方(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法定专属管辖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涉案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临),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千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春雷
审判员  赵 鹃
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