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417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孙鋆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