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417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欣世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孙鋆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