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566号
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楼3层304室、3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苜蓿园大街77号02幢9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奇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称姓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6.3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六百零六万三千九百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