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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0110号 原告: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楼3层304室、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天象互动网络游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