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519号
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4.7952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谋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四千五百一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二元五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