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808号
原告:北京***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5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楼3层304室、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志
书 记 员 魏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