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31684995R(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循环经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62904156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皖128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恒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款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徽恒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7日,先后发起三次网络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状况。
3、2019年5月14日,因被执行人安徽新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不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