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647号
原告:合肥威狮智能电子电器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贵池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169XC。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康居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秋菊路33号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2884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威狮智能电子电器厂与被告合肥康居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威狮智能电子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威狮智能电子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