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3667号
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7号东邻。
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14号。
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元,由聊城****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