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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某某法律服务所、某某(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诉讼、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335号之一 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7号东邻。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镇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381525.08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与***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一案不服***仲案字(2019)第61号**裁决书第一项,向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不承担向***支付劳动报酬2384531.76元的义务,该案经法院审理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19)鲁152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述判决,2020年7月份,经与原告协商委托原告代理该案的二审阶段诉讼,委托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签订了诉讼风险代理合同一份,原告受托后,起草并代为递交了上诉材料,二审期间经原告方代理人庭前、庭审等阶段的努力付出,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终331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发回后,被告与原告协商针对该案二审期间的代理费用及委托代理重审等方面的代理事宜,双方补充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补充)一份,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标的额10%代理费,剩余16%代理费用,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支付。该案经阳谷法院一审重审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1521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不服该判决向聊城市中院上诉,该案二审经原告方代理人代理,2021年12月20日聊城中院作出(2021)鲁15民终512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自此,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的与***劳动争议一审,最终裁定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劳动争议**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被告不再承担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达到了被告风险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终审裁定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根据补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款的约定,被告构成了合同的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更隶属于合同纠纷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专属管辖问题,所以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虽然本案争议属于合同纠纷,双方本来可以依约定管辖法院,但是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在诉讼风险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管辖条款,双方仅仅约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诉讼风险代理合同对管辖约定不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再结合本案原告的诉求,因其主张是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被告履行主合同业务,客观排除了“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所以履行义务的被告所在地才是合同履行地,即被告所在的山东省阳谷县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的身份极为特殊,原告是注册在***境内的法律服务所,在当地专业从事诉讼相关业务,因此在当地人脉极广,完全有能力在本地操纵诉讼程序的节奏及案件审理方向,甚至可以一定程度上左右判决结果,这也是原告在贵院立案的目的,所以鉴于原告的特殊身份及在当地的运作能力,主审法官也很难承受外界压力等人为因素,不易排除干扰而作出信服于人的公正判决,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对司法资源的保护,***将案件交由有当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移交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签订的诉讼风险代理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诉讼风险代理合同(补充)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但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该两份合同中均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本案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阳谷县××镇,因此该案应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阳谷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阳谷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