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390号
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环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布淑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