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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1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13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44********。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29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 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因建筑物超高阻挡通风、遮挡阳光、排水设施不当浸泡耕地,不能耕种,而带来的绝产损失,共计68448元(实际数额,待评估鉴定后再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5日,***公司吞并山东省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因扩大生产车间,用废弃地兑换了西聂村的基本农田一宗。其中含有两原告的承包土地。**是自从***开始经营后,严重损害了厂区北邻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其一,长期排放工业废水,破坏了土地土壤结构,严重威胁农作物生长,且废水长期浸泡土地,无法耕种,几乎让庄稼绝产。其二,因厂房过高,阻挡通风遮挡日照也不利于土地农作物生长。以上证明部分承包地根本无法耕种,即使耕种,也不够种子化肥、农药的费用。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不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其要求赔偿的金额无事实和计算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均系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阳谷县人民政府分别为二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公司在二原告部分承包地的地块南侧建设了厂房。2022年7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二原告申请对涉案建筑物超高阻挡通风、遮挡阳光、排水设施不当浸泡耕地、不能耕种导致绝产损失及二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作出***[技]字001号复函,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将该复函送达二原告,但二原告未在复函指定的缴费时限内缴纳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庭审中,***认为其被侵权地块为0.51亩,损失为1.4元*0.51亩*1600斤*31年=35414.4元;***认为其被侵权地块为0.65亩,损失为1.4元*0.65亩*1600斤*31年=45136元。但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农村土地承包证复印件、***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土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排水槽照片,***[技]字001号复函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均系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村民并均有农村承包地,在其认为被告存在对二原告的农业减产、绝产行为而提起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二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二原告以***公司的建筑物超高阻挡通风、遮挡阳光、排水排污设施不当浸泡耕地等存在多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致使其部分承包地块中的庄稼绝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无论存在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二原告均应对自己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