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恢1104-2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岳阳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龙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开发区明溪路1759号省光电子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A3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