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201号
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北宇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宇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解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以被告已认可合同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3元,由***(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