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4235号
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北宇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宇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