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728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金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路**现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音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