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3民初655号 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华海景秀世家10号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争取,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途,江苏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速公司)与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美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特美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特美福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福特美福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要求我方为其在固镇县境内白马环球港安装的7部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并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维保总费用为17000元,半年结算一次维保费。合同签订后,我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福特美福公司却没有按期支付维保费用。 福特美福公司辩称:一、经核实,华速公司所称合同不存在;二、经比对,华速公司提交的合同上的公章与我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公章不一致,请求驳回华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华速公司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共7台电梯合同期一年维保费总计人民币17000元;甲方按半年支付维保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2018年9月28日前支付8500元,2019年4月28日之前支付8500元。签订后,华速公司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对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中的六部电梯分别进行了一年的维修保养。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未向华速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用且现在已被注销。另查,福特美福公司与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白马环球港建设方)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约定:由乙方(福特美福公司)或乙方委托安装的设备,在使用方正常保管和使用的状态下,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从乙方发货日期起不超过18个月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乙方应免费负责修复;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电梯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由制造厂实行一条龙服务,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设备安装合同》,若甲方不与乙方或其委托的一方签署安装合同,或虽签约但后又违约自行安排其他第三方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则乙方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其他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在本案庭审中,福特美福公司认可,在另一侵权案件的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福特美福公司是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的电梯安装方。 本院认为,一、本案华速公司和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之间的电梯维保合同关系成立,理由为:首先,华速公司在与其相对方(华速公司陈述的具体人员为**)签订合同时,对方持有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公章。福特美福公司虽然辩称该公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公章不一致,并且提供了比对样本申请进行公章鉴定,但是即使加盖在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备案公章,因两枚公章并无明显差异,华速公司不具备能够发现该细微差别的能力。其次,福特美福公司认可是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的电梯供应方,就公众的认知而言,电梯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电梯具有维保义务,结合公章,华速公司有理由相信与之订立维保合同的是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第三,福特美福公司提供的《设备定作合同》可以看出,其与发包方约定电梯应当由其或者其委托的一方进行安装,在此情况下,其对发包方具有一年的维保义务,现有生效判决确认电梯的安装方是福特美福公司,故福特美福公司实际上对其提供给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的电梯负有维保义务。华速公司的维保行为,实际完成了福特美福公司对于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义务。综上,即使与华速公司签订合同的人持有的公章,并非福特美福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备案公章,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未经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的授权,因公章本身的公示效力并结合福特美福公司实际是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的电梯供应商的事实,合同签订人构成对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的表见代理,且华速公司的履约行为实际完成了福特美福公司对于发包方的合同义务,故对于华速公司要求福特美福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支持。二、华速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六部电梯提供维保,而双方约定的17000元是七部电梯的维保费用,故对其诉讼请求的金额,本院仅支持七分之六。 综上所述,华速公司和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的《合同》因系福特美福安徽分公司的代理人所签或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现华速公司能够证明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福特美福公司应当履行其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按照华速公司能够证明的维保工作量向其支付维保费用145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费用145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元,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