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377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6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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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