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系***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827元、6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梅 莹
书 记 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