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技术某某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8494号
原告:通用技术**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3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盛兴里九排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通用技术**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用技术**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