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36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