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36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