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乳山市宏远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某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保290号 申请人:乳山市宏远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在36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6万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支行账户存款(账号:0902××××8837)。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自查封之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