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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1某某、某某与徐州市某某技术开发经理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033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梦,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技术开发经理部,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3胞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技术开发经理部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