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033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梦,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技术开发经理部,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3胞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技术开发经理部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