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03执2394号
申请人:徐州市**技术开发经理部,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防暴支队沿街房。
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已故)。
徐州市**技术开发经理部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50549.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
4、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
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臧 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