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汇金时代广场9楼A区。
负责人***,该所主任。
被告徐州市蓝盾技术开发经理部,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防爆支队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徐州市蓝盾技术开发经理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蓝盾技术开发经理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州市鼓楼区君合法律服务所负担。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