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民特1号
申请人: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排衙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910928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8412331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街和,***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称: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通知申请人鉴定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赣鹰司鉴中心【2017】造价鉴字第001号)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以及《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经***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指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由被申请人申请鉴定,申请人没有和被申请人约定由哪家鉴定机构鉴定,而鹰潭仲裁委员会也没有通知申请人需要鉴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以及《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的规定。且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有诸多虚假材料,根据《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四款:鉴定报告的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报告提出意见。***委托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没有把鉴定报告的副本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裁决。
被申请人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称:鹰潭市仲裁委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请求驳回撤销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19日,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鹰仲裁字第25号裁决:一、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应向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计人民币626627.41元整,并支付利息96848.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626627.41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1、2017年11月2日鹰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文函及2017年12月1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2、鹰潭市仲裁委员会两份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两组证据足以证明鹰潭市仲裁委员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送达程序,其仲裁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