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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与鹰潭市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245号原告: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315H,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8号-12号。法定代表人***,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南京,***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5921A,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站江路2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排衙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王科贸公司”)与被告鹰潭市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市酒店公司”)、鹰潭道源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源山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鹰王科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29758.5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63739.01元(利息从2013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829758.5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道源山庄公司所成立的鹰潭道源山庄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一份《鹰潭道源山***设备安装(供货)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31858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采购了相应的设备和材料,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按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出现了变更增项和减项,经原、被告及监理人签字确认增项金额为568345元,减项为94364元。工程完工后,已经交付由被告道源山庄公司使用多年,根据合同总价款及工程增、减项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计人民币3659864元,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及后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30105.5元,至今仍有829758.5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状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鹰王科贸公司提供的《鹰潭道源山***设备安装(供货)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所在地鹰潭地区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故对被告鹰潭酒店公司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鹰王家电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官盱华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