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3307号
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34658C。
法定代表人: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9184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旻昊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