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永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冢***。
被执行人:淄博雪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心环东路宏程金融中心1505—1室。
被执行人: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号。
被执行人: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099。
被执行人: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29层3206。
被执行人:***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730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507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庞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