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泰盛达致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开乘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24号之二 原告:上海开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M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柳权,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29层32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09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新开发区五里华庭2栋1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上海翙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7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开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翙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