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0794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对上诉人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作出的(2022)京02民终107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终10794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补正为“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判决书第1页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补正为“法定代表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昂
书 记 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