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泰盛达致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450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鸿泰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鸿泰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4160号裁决书。鸿泰劳务公司与***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鸿泰劳务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24605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216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