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2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等除工资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00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于泳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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