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沈阳圣鹏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民三初字第1424号
原告***,现住辽中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沈阳圣鹏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住辽中县。
被告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住辽中县。
第三人**,现住辽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沈阳圣鹏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15,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5,400.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0,40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