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铁西区绣工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丁树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莲依据**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从2020年5月恢复劳动关系系属确认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3)项的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请不当,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迪
审判员 秦 木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