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博世通机电液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怡物资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博世通机电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宏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博世通机电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宏怡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博世通机电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时,上诉人长治市宏怡物资有限公司提交了2010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16万元电汇凭证回单,称其已经全部支付了案涉合同的全部款项。针对上述新出现的情况,一审法院应当传唤本案涉及合同的当事人到庭,对案涉合同履行情况进一步核实清楚,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治市宏怡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英斌
审判员 张俊红
审判员 张江冰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思玮
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