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1699号
原告:北京贝威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9层1**909。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荣校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研究所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公司律师。
原告北京贝威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贝威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贝威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北京贝威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