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邦仕保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某某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邦仕保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四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华清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衡水市邦仕保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邦仕保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邦仕保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91元,由原告衡水市邦仕保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