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1740号 原告:山西华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9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908999915。 法定代表人:**广,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北六堡村3-1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MA0KDRLN1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华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成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堉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