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3695号
原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5元,减半收取9743元,由原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和平 审判员  赵来珍 审判员  杨璐璐
书记员  卢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