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通商融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中通商融科技有限公司、罕某某电子(辽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财保4号 申请人:沈阳中通商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2-22-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罕**电子(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北厚西出口21#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中通商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罕**电子(辽宁)有限公司6#厂房变电所内设备(1.UPS主机设备***GALAXY7000UPS-500KVA500KVA6套;2.蓄电池系统,***M2AL12-23012V230576块)。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单号:10603003901569529641)提供担保。抚顺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抚仲裁函字(2022)第06号]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中通商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罕**电子(辽宁)有限公司6#厂房变电所内设备(1.UPS主机设备***GALAXY7000UPS-500KVA500KVA6套;2.蓄电池系统,***M2AL12-23012V230576块),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沈阳中通商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