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2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居民。
被执行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799447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将被执行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部分工程款980000元执行到位。以上执行到位的案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剩余案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22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审 判 员 匡 浩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