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绿源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与都某某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22民初687号 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都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农商银行开户行为:×××中的340,0000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开泰商务宾馆(位于香日德镇平安路西端)评估价为1638.96万元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都兰农商银行×××账户中的340,0000元财产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财产有可能转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农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400000元。期限为2018年3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