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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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22民初687号
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都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农商银行开户行为:×××中的340,0000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开泰商务宾馆(位于香日德镇平安路西端)评估价为1638.96万元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都兰农商银行×××账户中的340,0000元财产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财产有可能转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防沙治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农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400000元。期限为2018年3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